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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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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6條
法院於使用特約通譯傳譯之案件開庭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三)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關係人或其他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法院。 建置法院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任通譯及辦理延攬作業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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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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