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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9條

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現職、選擇服務之建置法院、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得記載其學歷及經歷。 建置法院應登錄特約通譯備選人姓名、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選擇服務之建置法院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參考。 前二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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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