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第8條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8條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建置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