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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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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5條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
第十條
至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
第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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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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