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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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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6條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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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一條及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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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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