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第3條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本辦法除第一條及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第4條通曉前條語言之人,得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下列文件之一,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第5條建置法院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第6條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第7條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第8條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建置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第9條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出生年月日、電話…第10條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相…第11條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傳譯…第12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第13條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之支給,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14條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及所…第15條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第16條法院於使用特約通譯傳譯之案件開庭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三)…第17條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第18條本辦法除第一條及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