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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 二、涉及國家機密之法庭錄音、錄影與筆錄,應另以密封卷保存,並由承辦人員簽名及加註日期,拆閱後重新密封時,亦同。 三、國家機密文書之分文(分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中傳送。 四、審理時,程序不公開之,並得令無關人員退庭。 五、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六、聲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案卷,書記官應於給閱前將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抽出,俟閱卷後再附卷保管。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裁判書類繕校用印時,由承辦人員自行或派專人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員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 八、絕對機密不得複製,其餘等級之國家機密,如有複製必要,應委請原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複製後交付。 九、裁判書類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但公示時已解密者,不在此限。 十、廢棄之涉及國家機密裁判書類稿件、文書或物品,相關人員應立即銷毀,必要時得會同政風人員共同銷毀。 十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應指派專人送達,不宜以電子公文交換或傳真。 十二、其他必要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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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法院,指各級法院及懲戒法院;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第3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第4條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第5條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國家機密文書拆除外封套、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第6條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第7條法院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及檔案,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前項專區場所應…第8條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事)由。第9條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第10條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筆錄及卷證,書記官應於當日製妥整竣,送交法官保管。第12條以電腦系統處理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加密處理。第13條因審理案件需要,法院內部借調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第14條法官因審理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之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第15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審理終結時,法官製作之裁判書類,不宜詳載所涉之國家機密細節。前項案件,如經…第16條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第17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判決…第18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第19條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第20條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件,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呈報…第21條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第2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第23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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