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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6條

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 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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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