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第21條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法院,指各級法院及懲戒法院;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第3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第4條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第5條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國家機密文書拆除外封套、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第6條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第7條法院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及檔案,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前項專區場所應…第8條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事)由。第9條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第10條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筆錄及卷證,書記官應於當日製妥整竣,送交法官保管。第11條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第12條以電腦系統處理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加密處理。第13條因審理案件需要,法院內部借調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第14條法官因審理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之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第15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審理終結時,法官製作之裁判書類,不宜詳載所涉之國家機密細節。前項案件,如經…第16條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第17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判決…第18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第19條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第20條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件,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呈報…第2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第23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0條看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