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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6條

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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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