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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 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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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