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1條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四項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第3條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應表明該處所或機關及其與法院間之遠距審理設備能否通…第4條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第5條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第6條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第7條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第8條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第9條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第10條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第11條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