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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銓定資格有案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各 款之規定。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者,得轉任性質相 當之派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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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