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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准予繼續任職人員,如改派其他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派 用職務時,仍准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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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