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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稱曾任最高級薦任、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指任薦 任、薦派或相當薦任一級或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者;所稱相 當薦任職務,指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定之薦聘職務而言。 第五條第五款所稱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指任委任或委派一級或分 類職位第五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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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