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薦任、委任同等職務,指曾任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關或 其他機關同等之職務而言,其職等之比照,由銓敘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