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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以依聘用派用人 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審定准予登記者為限,所稱以考試方法銓定任用 資格人員轉任時,仍依原敘薪級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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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