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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各機關派用人員應於派代後一個月內填具遴用資格送審書表,連同履歷表 及有關證明文件,送請銓敘機關審查,其程序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 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遴用資格送審書表,依附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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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