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第2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2條

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 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 ,應列入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