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第3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3條

派用人員分為簡派、薦派、委派三等;其職務等級表,準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