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第5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5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