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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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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5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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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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