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第6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6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