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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現任派用人員,經認定合於第二條規定而未具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派用資格者,准予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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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