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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4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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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