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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7條

派用人員,除具有簡任、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者外,不得兼任簡任、薦任 、委任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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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