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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之外匯,除依本條 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與費用外 ,應向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每半年結算一次。經結算後之外 匯得在國外結存之。 前項結算期限自票據承兌日開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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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