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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44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之外匯,除依本條 例
第六條
、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與費用外 ,應向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每半年結算一次。經結算後之外 匯得在國外結存之。 前項結算期限自票據承兌日開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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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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