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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36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八 章 稅捐
經營石油礦者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繳納礦產稅之石油礦品,應負保管、輸 送及儲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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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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