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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經營石油礦者之礦產稅額以現金繳納者,應以美金或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同意之可兌換貨幣繳納之。 前項美金或可兌換貨幣之兌換率,應按銷貨當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公布之 兌換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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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