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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經營石油礦者當年應繳政府之稅捐總額超過或不及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標 準者,應增減當年度之所得稅額予以調整。 前項稅捐總額如超過百分之五十標準而不能以當年度所得稅額調整時,得 免繳當年度所得稅。所得稅經免繳後如仍超過前述標準,其超過部份得在 以後年度所得稅額中扣抵之。但如因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者,至終止 之日所應繳納所得稅仍不能扣抵上述超過之部份時,其未扣抵之部份不得 請求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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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