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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於進口後 移作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以外之用途者,應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並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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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