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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申訴人因天災、執行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訴管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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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