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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 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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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