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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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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