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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第19條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
第四十五條之四
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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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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