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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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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5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三、未經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 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 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 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八、無相對人。 九、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十、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 前項第六款但書之情形,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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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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