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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 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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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