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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8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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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