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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12條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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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