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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15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三、符合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檢修機構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合格證書正本。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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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