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 第5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5條

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 一、一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半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三、三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檢修機構申請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六、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七、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八、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及改善計畫書等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應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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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