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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3條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資格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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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