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7條

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事項。 前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合格證書記載事項及換發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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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