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 第8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8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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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