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 第4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4條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之人員及設備: 一、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二、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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