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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第18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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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