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第11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登錄機構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業務,應以登錄機構之名義為之。 登錄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及實施試驗,應由原登錄機構為之。但原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廢止或撤銷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受理申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