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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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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 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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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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