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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第6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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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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