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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一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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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