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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撤銷、註銷或廢止。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登錄資格。 七、認可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情節重大。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暫停業務期間辦理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認可業務。 九、五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記違規點數累計達五點以上。但經廢止登錄後重新申請登錄者,其違規點數自登錄後重新起算。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第九款所定五年,自最近一次違規記點處分送達登錄機構之日回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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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