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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第14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登錄機構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二、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條
或
第二十一條
規定廢止、撤銷登錄或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致取得認可之業者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登錄機構洩漏因執行認可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四、終止認可事由。 五、認可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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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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